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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黄梅广播电视台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希望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活动视频直播和节目定时直播

来源: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时间:2017-08-02 17: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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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梅广播电视台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回复

一、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须按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二、从事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须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具有相应许可项目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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