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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咨询短视频制播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来源: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4-03-22 14: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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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王女士

留言时间:2024年3月20日

来信内容:咨询拍摄时长在30s-40s之间短视频并在网络上发表,是否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短视频是否属于网络视听节目?

答复单位: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答复时间:2024年3月22日

答复内容:拍摄时长在30s_40s短视频并在网上发表,是否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4号)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电话联系当事人,该公司制作30s—40s短视频在网上发表,不在广播电视播出,根据相关规定,是不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短视频是否属于网络视听节目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因此,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短视频应认定为网络视听节目。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为加强短视频管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并公开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从机构把关和内容审核两个层面为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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