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咨询公司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的初审条件
留言人:杨先生
留言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来信内容:公司开发了一款大众科普宣传教育的微信小程序,内容包括指导瑜伽、体力训练类的小视频,微信小程序审核方要求公司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可以上线,咨询公司是否符合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的初审条件。
答复单位: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答复时间:2024年11月29日
答复内容:我局收到杨先生咨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的初审条件有关事项。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5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目前杨先生以个人为主体暂时不具备申请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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