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湖北广电高质量发展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施行,开启了湖北广电事业产业全面依法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
《条例》共有7章53条,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络,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从节目制作和播放,到公共服务、保障人们收视收听的合法权益,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同时,《条例》将全省广电新闻采编业务人员首次纳入了法治化管理,要求深入基层,服务人民,引领舆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针对当下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条例》以前瞻性眼光,为广电事业的媒体融合,实现未来全媒体发展预留空间,助推广电事业转型升级。
为促进广大农村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要求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确保人民群众收视收听的合法权益。
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肩负着“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条例》的实施,必将助力湖北广播电视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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