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广播电视行业)
序号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1 | 6 |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 100006 |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2 | 55 |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 209003 | 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 广电总局 |
3 | 84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 218002 | 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4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 21800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设置、进口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广电总局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广电总局 |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广电总局 |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 广电总局 | ||||
5 | 87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 | 218005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电总局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广电总局 |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 国家电影局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电总局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电总局 |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广电总局 |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 广电总局 | ||||
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审查 | 广电总局 |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 广电总局 |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广电总局 | ||||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国家电影局 | ||||
6 | 10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1 | 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广电总局 |
7 | 10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222003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非联网方式播放广告内容除外),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广电总局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
说 明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1 |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广电总局 |
2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 | 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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