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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视听机构提出新要求

来源:国家广电智库 赵京文 时间:2020-10-23 11: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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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次修订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对视听机构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提出了明确要求。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一直是视听服务的重要用户。数据显示,2020年6月,19岁及以下用户的网络长视频、网络短视频、网络直播的使用率分别达到83.1%、85.6%、66.6%。然而,在这些数据的背后存在着颇为严峻的现实——部分未成年人视听节目存在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日益凸显,视听服务引发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多处明确了视听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内容监管、宣传教育、服务准入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

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加强教育引导,提高未成年人应对侵害事件的能力。如未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视听机构肩负舆论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担,要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营造“反未成年人欺凌、性侵等行为”的社会氛围。视听机构可制作面向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节目,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其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以达到预防欺凌与侵害现象发生的效果。

完善涉未成年人内容治理

针对涉未成年人的有害网络信息内容,未保法明确了平台内容治理的责任制度,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互联网已成为视听内容的重要传播渠道,视听机构在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时也应按照未保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涉未成年人信息内容治理,营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具体来说,第七十三条规定平台发现未成年人发布私密信息时,“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规定平台的网络欺凌处理制度,“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并要求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了平台对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处理制度——平台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平台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此外,未保法也呼吁公众及时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优化未成年人视听服务准入管理

针对未成人网络沉迷问题,此次未保法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了规定,要求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且“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目前,国内超过20家主要网络视频平台均上线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进入青少年模式后,所有网络视频用户使用时段、服务功能、在线时长均受限,只能访问专属内容池。不过由于各个平台技术研发能力存在差异,青少年防沉迷系统需要依靠用户自主选择才能发挥作用,在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技术主动发现未成年用户方面存在不足,内容池建设也需要不断优化。

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成为此次未保法规制的重点。未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保法也要求平台为其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由此将有效发挥家长的监护作用,防止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平台存在技术漏洞的情况下沉迷网络。

丰富未成年人内容供给

加强精品视听内容创作生产是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未保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内容等的创作与传播。

未成年人节目一直以来是相关管理部门的治理重点。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未成年人节目取得长足发展,但还存在过度娱乐化、暴力、成人化等问题,此外部分主旋律未成年人节目艺术性、故事性较弱,生硬堆砌知识点、宣传素材,影响力有限。视听机构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节目制作和传播的引领作用,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滋养升华内容创作。同时,创新节目表现和传播形式,以年轻化的语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浸润式”影响。

提高未成年人媒介素养

成长于信息时代,未成年人对于电子媒介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32.9%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行为尚处在发展阶段,自我保护能力弱,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被媒介“异化”的问题。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原住民”,其媒介素养不但影响个人身心发展,更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对此,未保法在“网络保护”部分首条就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和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打造未成年人保护的同心圆。

对于视听机构来说,一方面,应综合运用多种内容形式培养未成年人对于各类媒介及信息技术手段的正确认识,鼓励其利用媒介汲取健康有益知识,避免过度休闲娱乐,锻炼未成年人在信息甄别、工具使用、创新创作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完善平台内容传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零容忍。 

视听机构要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断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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