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1日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实际,系统完善配套措施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激发全民读书热情,形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共同缔造书香环境和美好生活。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作用,重点在图书馆服务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加强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制作短视频、图文解读等宣传产品向各媒体平台推送,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完成时间:2023年6月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各市、州、县政府
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采取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分级分类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建立与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服务目录),统筹推进全省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4.纳入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5分钟文化圈”的工作部署,根据《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图书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织密省、市、县、乡、村五级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5.保障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图书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区域内文献信息、人力资源、场馆设施等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其中,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入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2册(件)、0.05册(件),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年纸质文献更新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十。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6.加强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规范公共图书馆人才管理和培养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基层图书馆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保持基层服务队伍相对稳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7.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8.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推进分馆和基层服务点建设。鼓励和支持达到标准的城市书房、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加入总分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各市、州、县政府
9.推动全民阅读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阅读资源供给,创新阅读推广服务形式,提升公共阅读空间管理与服务效能,构建现代化公共阅读服务体系。组织在世界读书日、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全民阅读月等期间开展阅读活动,积极打造具有本区域特色的阅读品牌。各市、州、县主要领导可在每年重点阅读活动期间向群众推荐好书。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0.保障特殊群体基本阅读权益。关注特殊群体文化需求,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充实无障碍文献资源,建设儿童友好图书馆和老年友好图书馆。加强特殊群体阅读服务,完善阅读分级分众指导,推动馆校合作建设少年儿童阅读指导服务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妇联、省残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1.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推进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和公共文化云建设,集成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场景,建设全民阅读数字资源和地方特色资源,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探索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新模式。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2.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做好古籍保护,加强古籍宣传、研究和利用,加快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打造传统文化服务优质品牌,创新传统文化展陈方式,培养古籍专门人才。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县政府
13.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学校、科研机构、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机构交流与合作,通过场地共用、数字信息共享、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共办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4.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5.拓展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鼓励和支持在机场、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创新打造一批融合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服务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业态,营造小而美的公共阅读和艺术空间,为城乡居民提供特色化、高品质的阅读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6.拓展公共图书馆旅游功能。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和等级民宿等单位开展合作,探索科学、合理的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模式。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7.营造公平、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秩序。督促公共图书馆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保障公共图书馆按照平等、开放、共享、便捷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政府
18.落实出版物交存制度。督促省内各出版单位向湖北省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励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19.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20.强化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完善公共图书馆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政府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1.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一年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三年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4-2026年
责任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
22.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
23.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图书馆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政府要结合《条例》,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各地区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县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快研究出台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强化监督实施。各市、州、县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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