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切入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精准扩大有效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居家养老配套设施。统筹现有资源,通过适度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方式和养老服务模式,实施一批老年助餐的“幸福食堂”项目,到2025年老年助餐服务实现市、县两级中心城区社区全覆盖。加强失能、独居、空巢等老年群体关爱服务,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住所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力争2024年和2025年每年改造2.5万户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就近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建设运营全覆盖,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达到6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开展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大力推进老年大学向基层延伸,到2025年每年建设100所基层骨干老年学校,创新老年大学办学模式,带动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提升运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高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型机构养老服务,持续推进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推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福利院“一院两区”“两院一体”发展模式。到2025年,每个市(州)建有1所失智老人养护院或失智老人专区,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特困供养机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统管公费医疗报销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安宁护理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生育托育服务供给
(四)降低群众生育成本。支持各地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并在省内落户的提供生育补助。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各地全面升级并落实购房激励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到2025年,市级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三级水平,其中60%以上的市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县级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二级水平,其中6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大托育服务供给。综合运用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托育建设工程,完善社区、产业园区嵌入式托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建立托育机构建设运营奖补机制。到2025年省、市、县分别建立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至少一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推进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公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规范家庭托育点发展,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6万个。(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儿童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小区活动场地、公园、道路等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实际工作中,到2025年实现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县(市、区)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教育医疗保障水平
(七)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联体扩优提质,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2025年全省8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教联体建设。支持各地利用闲置低效的工业、商业、办公、住宅等非教育用地、用房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符合条件的经属地政府批准,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通过发放生活补助、职称倾斜、购房补助等措施激励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健全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力争2025年底75%的县(市)至少建成一所三级医院,2027年全省所有县(市)均建成1所三级医院和1—2个县域医疗次中心。持续推进医共体建设,每个县(市)至少组建1个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其他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医共体。支持各地利用闲置低效房产,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搭建全省病理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促进合理诊疗。(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更大力度促进就业增收
(九)推动青年群体等就业创业。积极开展以特色优势产业在岗职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稳岗支持和扩岗激励系列措施,深入实施“才聚荆楚”“技兴荆楚”工程,每年新增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40万人以上。实施“灵活就业支持”计划,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利用社区闲置场所,支持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经办银行实行全程线上经办,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申领便利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就业权益保障。加强“零工驿站”功能建设,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推动网约车、网络送餐、网络直播、快递物流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保,加强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支持中国500强企业、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在不分割转让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推动各地新建、筹集一批人才住房、保障房、青年社区等,力争到2025年全省人才住房房源数量超过5万套。(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将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四档调整为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15%左右。支持企业和个人利用租赁空置住房、写字楼等,发展酒店式公寓、旅馆,给予水电气和税费优惠,拓宽居民财产性经营性收入渠道。支持引导县(市、区)建设一批特色返乡创业园,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力争每年新增返乡创业5万人以上。支持指导13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创新用地管理、收益分配机制,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各县(市、区)因地制宜扩大农业保险特色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财政补贴比例,省级给予以奖代补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更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十二)加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房的焦虑。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力争2025年以前全省每年新增5万套以上。支持房地产企业推出“换新购”等新模式,更好激发“以小换大”“卖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有条件的市县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提取使用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推动有条件的城市适当提高教师、医务人员等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群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全省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加快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高效衔接,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推动进城和返乡人员更好融入城市。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探索实施县域进城人口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的住房补助政策;支持县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存量工业用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县城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人员可申请入住保租房。完善城镇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优化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城镇公共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医疗、随迁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推动各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回乡进城安居“购房补贴”政策,推动适当延长贷款年限,首套住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进一步调整完善武汉市积分入户办法,在武汉都市圈试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为普通劳动者落户武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支持武汉等城市搭建住房供应链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供需两端,坚持需求导向、以需定供,在收集分析购买、租赁、改造等多元化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精准开发和租售服务,更好实现供需的有效衔接。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按“商改住”“商改公”进行规划修改,用于还建安置、养老产业、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开发建设。对购买商办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用途的,参照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加大第4代住宅等高品质产品供给,对开发企业配置高于现行标准规范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对“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等不计入容积率。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国网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全力推动城市更新改造
(十五)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武汉等城市设立城市更新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运营和社区物业服务,在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定价、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各地探索TOD(公共交通引导)、SOD(社会服务引导)等方式,打造示范项目。加快推进城市老旧管网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快推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强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加运动、休憩、社交等公共活动空间,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加快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各地采用租赁、购买等方式盘活利用社区闲置房产,打造便民活动场所,丰富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基层阵地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新建充电桩30万个。加大停车泊位供给,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按标准配建,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增加停车设施,利用闲置地块、边角地带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力争到2025年全省新建停车位30万个,其中公共停车位15万个。试行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加快“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推进智慧停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停车位在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文体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推动现有商业综合体、闲置废旧厂房、旅游景区等转型升级,增设运动体验项目,到2025年新建20个多元融合的体育综合体。加快“一场两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建设。持续完善社区体育设施,到2025年力争每年完成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项目1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实施社会文艺团队“百千万”扶持工程,以“共同缔造”理念,每年扶持200个重点社会文艺团队、线上线下培训千名以上基层文艺骨干、开展万场以上文艺演出或活动。持续丰富城乡文化内容供给,加强文艺人才培养,力争到2025年新改建县级文化场馆20个、示范文化广场200个。(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拓展文化旅游功能。依法有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采用新建、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民宿经营。每年推荐、评选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支持各地中心城区开展历史街区保护更新改造,每年打造一批集非遗表演、民俗体验、艺术展览等于一体的文化旅游体验地。(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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