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驻村帮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局驻村工作队:
为适应“三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驻村帮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9日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印发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驻村帮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3.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驻村帮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振兴驻村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鄂办发〔20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省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参考模板(试行本)〉的通知》精神,结合定点帮扶县和驻点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帮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驻点村帮扶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前期筹备、项目实施及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 驻村帮扶项目由村级组织从村实际出发,结合推动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壮大集体经济、带动村民致富等方面,提出项目申请。局驻村工作队根据村发展规划,在对驻点村申请项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帮扶意见,经局主管乡村振兴业务处室审核后,按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帮扶项目资金由驻点村所在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项目及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当地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条 帮扶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需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驻村工作队审核后报局审批。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对项目的规划设计、造价评估、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进行重点监督。未经驻村工作队审核,项目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第七条 村级组织报销项目资金时,需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审核签字,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驻村工作队应向局书面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7月,向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主管业务处室和财务部门对局帮扶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2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驻村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17号)精神,现就局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性开支。经费使用要勤俭节约,不得用于与驻村工作无关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驻村生活保障:驻村人员驻村期间的房租以及租住房内厨卫、水、电、气、暖、网络宽带等,购置日常消杀灭蚊物品等生活必需品、工作队新轮换人员床上用品及其他必要保障物品(1000元以内)等费用。
2.办公保障:笔墨纸张等办公(学习)用品、打印耗材的购置以及办公设备的维护等费用。
3.资料印制:用于工作队组织学习、工作宣传,包括宣传栏、宣传标语、横幅、标牌、海报制作以及文本印刷等费用。
4.劳务用工:在驻点村为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合理劳务支出。
5.工作保障用车:按照《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于驻村期间工作用车租赁、保险、油料、维修、保养、路桥及停车等费用。
6.工作队员待遇保障:人身保险、通讯补助等上级明确要求的必要保障开支。
7.其他与驻村帮扶工作相关的合理开支。
二、管理及监督
8.工作经费由驻村工作队每年根据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报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由局财务部门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9.报销工作经费需经驻村工作队队长签字、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审核,按照局财务规范办理手续。
10.工作经费支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主管业务处室和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附件3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驻村工作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驻村工作用车管理,保障局驻村帮扶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17号)精神,按照我局公车使用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使用
1.工作用车通过租赁方式予以保障。由出租方代为办理车辆保险、保养、维修、路桥及油料等相关费用事宜。
2.工作用车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开展日常工作所需交通,一般用于往返定点帮扶县内驻地附近地点。出车前,驾驶员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附后),经工作队队长签字或电话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出车。因工作需要,外出定点帮扶县或往返武汉,还需持有会议通知、接待函、电话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安全管理
3.加强日常用车管理,工作用车禁止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若发生因私用车、超范围用车的情况,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4.工作用车只能由拥有驾照的驻村工作队人员驾驶,并带齐有关证照,严禁无证驾驶,禁止将车辆交工作队之外人员驾驶。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及牌照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5.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报局机关纪委。
6.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7.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队驾驶员应立即报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协调出租方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局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8.擅自出车或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视损失情况给责任人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三、维护管理
9.车辆行驶每满租赁协议约定的保养里程或时间,及时在指定地点进行保养。
10.工作用车发生故障,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工作队长批准后方可维修。
11.因公外出途中,工作用车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的,报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驾驶员需持更换部件、维修清单及票据,进行费用报销。
四、油料管理
12. 一般情况下,工作队使用出租方办理的加油卡定点加油,实行专卡专用。
车辆使用审批单
时 间 | 外出地点 | 出车事由 | 驾驶员签名 | 队长签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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