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645265/2020-136629 | 分类 | 电子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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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4 |
文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2020年湖北省广播电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湖北省证明事项清理统计表 | |||||||||||||
省广电局(证明事项共计2项;其中1项保留;1项取消)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审核人意见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清理意见(取消或保留) | 取消或保留的理由 | ||||
1 |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证明 |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器件、零部件或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件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向省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件,必须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单位凭证明文件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 省政府规章 | 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 |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 | √ | √ | 保留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无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赁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 ||
2 |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十四条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当地的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经省广播电视厅检验合格并发给《接收境内节目许可证》。 | 省政府规章 | 定点销售单位 |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 √ | √ | √ | 建议取消 | 其对应的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提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 | 不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