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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方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省广电系统行政处罚指导《规则》和《标准》解读

来源: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8-27 09: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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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给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省广电局修订了《湖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予以颁布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订《规则》和《标准》?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执法职能有了较大调整,原来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在的执法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为规范我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广播电视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有必要修订完善《规则》和《标准》。

二、《规则》和《标准》有什么法律依据?

省广电局修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则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实际,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三、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哪些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裁量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行政相对人适当的行政处罚。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三)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例如暴力抗拒或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等等。

四、建立全省广电系统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省广电局依照法律规定,认真总结全省广电系统行政处罚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精准、科学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程度,包括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建立全省广电系统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各市、州、县广电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与省广电局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五、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广电局要求全省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照《规则》和《标准》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坚持“教育先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的内容、标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裁量权现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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