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方式】解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一、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省广播电视局机构改革后,为了适应机构的变化及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诚实守信的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环境,结合本省行业实际,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重要内容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全省广播电视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应用等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此办法。
(二)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原则。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规范及“谁提供、谁负责”等原则。
(三)明确了单位职责。对各级广播电视局、省广播电视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管理信用信息的职责进行了确定。
(四)界定了信用信息归集内容。按照行业权责清单形成信用信息目录,各单位依照目录要求进行归集。归集内容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信用承诺、行政强制等信息。
(五)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方式披露。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
(六)强调了信用信息的应用方式。各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守信信用主体进行激励,对失信信用主体进行惩戒。
(七)明确了信用信息安全及信用主体的权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泄露信用主体非公开信用信息。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申请。
(八)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未尽事宜。《办法》未涉及、未详尽的事项,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