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方式】我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九问九答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1〕5号)(以下简称《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评审条件》)。《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评审条件》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我们通过问与答的方式了解一下《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评审条件》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问:《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评审条件》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形象,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2019年印发的《湖北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对促进我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今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了《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为了更好推进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省局立即成立了评审条件修订课题组,召开了修订研讨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并在全省各播出机构、网络视听机构、高校等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试行稿。
问:对我省播音主持队伍有哪些政治要求?
答:播音主持队伍基本条件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更加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问:为什么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
答:为了更加健全制度体系,取消了员级设置,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规范新旧名称对应关系,将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名称在原有名称之后加上“主持人”,正高级职称强调“播音”大概念,保持原有名称不变,有利于现有播音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问: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证》有哪些作用?
答:一是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证》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二是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注册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和无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播音员主持人。三是促进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与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有效衔接。
问:对参加评审的基层一线人员有哪些倾斜?
答:注重工作业绩,评价标准注重对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强调和突出播音主持人员在话筒前、屏幕中、新媒体平台上出镜发声的实操能力、业务水平和传播效果,评审条件专门明确对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问:新评审条件的评审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修改后的评审条件进一步拓展了评审范围,进一步打破了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高校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确保非公领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
问:如何做到播音主持职称评聘有效衔接?
答: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问:对能力业绩的要求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在学术论文上淡化了“第一作者”和“核心期刊”,规定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即可;二是淡化了传统奖项,规定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级奖项或省级奖项即可;三是更加注重能力业绩和实操水平,将担任主要授课人、录制教学课件、编写专业教材、受聘客座老师等纳入了业绩范围。
问:评审流程和惩戒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严格落实评审制度,经评审取得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因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问题的,依纪依法撤销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