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
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重要部署,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7〕42号)、《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赣市办字〔2018〕6号)的精神,推动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一)坚决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政府对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负领导责任。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落实监督。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县统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经查属实的,县统计部门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局。
(二)严格落实统计机构的主体责任。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禁止干预数据统计,严守统计工作“三个不得,四条红线”,贯彻执行统计机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制度。县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完善全程、全员、全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县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强化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处理。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等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
(三)建立健全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健全确保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的体制机制。对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府机关和统计部门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深化统计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统计数据定密解密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制度,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统计部门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组织部门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实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违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统计部门应当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并提供给同级组织部门。
(三)严肃追究领导干部统计造假责任。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三、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
(一)加强统计执法能力建设。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县统计部门执法力量,优化统计执法人员配置,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强化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在县统计局组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核定县统计执法大队编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切实做好统计法治宣传。认真做好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习科目,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全县法治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三)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坚持和完善统计巡察工作制度,完善统计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县纪检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指导等形式,协助县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及时公开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结果。
(四)积极推进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关于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积极开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工作,认真落实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
四、强化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加强各乡(镇)统计工作,健全各乡(镇)统计机构,成立“统计管理办公室”,明确1-2名专职统计人员,由各乡(镇)长主管、常务副镇长分管。推进各乡(镇)统计机构“六有六化”建设,即有健全的统计工作机构、有国家正式编制的精干专职统计人员、有办公自动化设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各乡(镇)统计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其中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各乡(镇)为主,业务工作接受县统计局考核。统计人员人事调动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征求县统计局意见。各乡(镇)统计机构要规范统计台账、报表,每年编制好所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数据情况。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业务指导,建设统一指导、过程可控、制度规范、信息共享的部门统计工作体系。推进和规范财政、农粮、交通、税务、市监、旅游、科技、房管、人行、林业、教育、卫计等部门的统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要求向县统计部门报送系统、行业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
(三)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贸易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等统计工作条件,规范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是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支撑。建立全县统计调查单位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全县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健全信息化人才引进机制,强化信息化队伍建设。加大县乡两级统计机构信息化建设投入,升级数据处理软硬件设备,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城乡住户调查网点建设。着眼服务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和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做好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调查,选配和管理好辅助调查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住户调查网点建设,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并对本乡(镇)调查网点数据真实性负责。
(六)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关心关爱统计干部,开展多层次的统计业务培训,提高全县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重视统计干部的培养,加大统计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提拔重用工作实绩突出的统计干部。根据人员编制情况,及时公开招考、选调适应统计工作专业需求的年轻干部到县统计机构工作,优化统计干部队伍专业、学历结构。逐步提高乡镇村、“四上”企业、住户调查等基层统计人员岗位补贴。
五、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一)推进重点领域统计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投资统计制度改革,完善绿色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协调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完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健全小康监测等民生发展的重要统计调查制度改革,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进部门单位信息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新经济统计调查、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创新统计调查方式方法,以调查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联网直报系统等统计“四大工程”为着力点,运用数据采集报送、数据传输交换、数据资源管理、信息发布共享、统计行政管理等五大平台,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体系,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的电子化、网格化及智能化。推动大数据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将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作为政府统计基础资料的重要来源和利用参考。
(三)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根据省、市统计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探索第三方调查、向社会力量购买统计调查服务,逐步推进部分统计业务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大型调查、周期性普查创新试点向社会公开选聘调查员。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
(四)大力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推进政府统计数据、部门统计数据等方面信息共享,加强对非传统数据在经济决策中作用的研究。推进统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使统计数据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六、建立协调保障机制
(一)加强协调配合。县组织、人事、编办、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干部管理、机构调整、人员编制、执纪问责等方面的统计改革事项。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各类普查调查提供充分资金保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主要经济指标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内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工作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统计改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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