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二季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湖北省广播电视台,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系统外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统计工作相关要求,为做好二季度(半年)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履行统计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广旅新局等)承担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含所辖县市区)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报送工作。各级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承担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负责本单位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的填报、审核、报送工作。机构改革后,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局、台)应特别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共同努力,完成好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数据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效益。
从2021年一季度数据审核情况来看,少数单位存在数据不准确、报送不及时、审核不严格等问题。请各级各单位今后数据报送中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填报、审核数据,做到层层负责,级级把关,确保在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统计数据报送工作。2021年二季度季报请各单位务必于07月10日前上报。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2021年一季度数据审核情况,现将出现的问题列明如下,请各单位填报二季度季报时予以注意,不再出现同样的错误。
1、所有报表为截止到二季度的累计数,若只填当季数,会出现负数的情况。审核的时候务必查看有无当季数为负数的情况。
2、广基19表中,收入的填报单位都为“万元”、有线电视情况的填报单位都为“户”、播出情况的填报单位为“时:分”,请注意填报单位的区分。
3、播出情况由具体的频率频道分别填报,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本级不需填报,切勿重复填报。审核的时候请注意每天播出时间(共180天)有无过大或过小的情况。
4、行政事业单位总收入及其下级指标财政补助收入,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
(1)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不记入事业单位总收入中,在填报时应予扣除,以避免重复填报;
(2)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上缴收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不计入上缴单位总收入,在填报时应予扣除,避免重复。
5、企业单位总收入由企业单位填报。企业单位填报了总收入,一定有创收收入,且总收入≧创收收入。
6、创收收入请根据具体分类填报,注意与本单位的联系。
7、有线电视网络收入由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填报,网络收入增减变化应与用户数的变化相关联。
8、广基20表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服务出口情况表,如果没有出口业务的单位不填报,请勿填“0”上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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