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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节目不得在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

来源:网络视听 时间:2021-09-14 14: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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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六条、《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四)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五)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七)诽谤、侮辱他人,或者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八)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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