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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有什么要求?

来源:网络视听 时间:2021-09-14 14: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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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利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播放公益性广告;应当建立节目审查制度,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发现节目中含有违法内容或者有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传送、播放,保存传送、播放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对已经播放的节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期限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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