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广播电视局,湖北广播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强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等要求,现就我省2025年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注册时间
2025年5月6日至6月30日,集中办理我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前的均可提交)、变更注册及执业资格证书换领(补发)、注销。
二、注册人员范围
(一)首次注册
凡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A级等次;在其他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B级(含)以上等次。
(二)延续注册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人员。
(三)变更注册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需要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人员。
(四)执业资格证书换领(补发)
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破损或遗失的人员。
(五)执业资格证书注销
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其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邮寄至省广电局统一注销。
(六)不予注册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此外,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也不予注册。
三、注册工作基本程序
1.符合注册条件人员向本人所在制作、播出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对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本单位注册人员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统一报送省广电局。省广电局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广电总局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后,省广电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所在制作、播出机构。
4.申请表上“制作、播出机构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审签。“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审签;湖北广播电视台由省广电局审签。“注册机关意见”由省广电局审签。
四、上报材料
(一)首次注册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首次注册申请表 (附件1)) | 原件 | 1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二寸证件照 | 原件 | 1 | 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 |
3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
4 | 学历证书 | 复印件 | 1 | |
5 | 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居民身份证 |
(二)延续注册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2) | 原件 | 1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原件 | 1 | |
3 | 二寸证件照(如信息页打印已满,需要换发新证,需提供照片) | 原件 | 1 | 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 |
(三)变更注册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3) | 原件 | 1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原件 | 1 |
(四)执业证书换领(补发)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附件4) | 原件 | 1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二寸证件照 | 原件 | 1 | 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证书破损的提供) | 原件 | 1 | |
4 | 情况说明(证书遗失的提供) | 原件 | 1 | 持证人提供情况说明(个人签字),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
(五)执业证书注销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原件 | 1 | |
2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简要说明注销人员姓名、注销原因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
五、有关要求
1.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媒体的形象代表,是党的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作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坚定政治立场、高尚道德品质、广博文化知识、崇高职业精神、过硬工作本领的专业人才队伍。
2.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中宣办发〔2022〕2号)精神,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信息备案制度,各制作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
3.执业证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是持证人具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活动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4.根据人社部、广电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有关规定,未取得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将不具备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参评条件。请各单位督促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做好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5.湖北广播电视台负责本单位的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各市(州)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传达给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含县级),指导督促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做好此项工作。
6.各制作、播出机构要全面梳理本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证持证情况,填写《XX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证持有信息统计表》(附件5)、《2025年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信息汇总表》(附件6)、《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7),逐级报送至市(州)广电局,由各市(州)广电局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扫描后发送至hbgdzgb@163.com邮箱。
7.各制作、播出机构将本年度需要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换领补发、注销)的播音员主持人证及附件1—4的纸质原件按要求填写盖章后,于6月30日前寄送至省广电局。资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39号省广播电视局1113室(建议使用EMS或顺丰速运)。
联系电话:027—68892414
附件:1.首次注册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2.延续注册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3.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4.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5.XX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证持有信息统计表
6.2025年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信息汇总表
7.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5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首次注册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 附件2:延续注册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 附件3: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 附件4:资格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及填写示例
- 附件5:XX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证持有信息统计表
- 附件6:2025年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信息汇总表
- 附件7: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