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645265/2022-35836 | 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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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5 |
文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起草说明】关于制定《湖北省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推进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22〕19号)要求,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进一步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全省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健全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责任制问责制,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省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规定》(以下简称管规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8月16日至9月30日,《规定》面向市州广播电视局,湖北广播电视台征求了意见,并在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征求意见,主要对第8条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省广播电视局针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吸纳了相关意见,保证相关规定符合实际。
三、《规定》主要内容
此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包括:
1、适用范围:湖北省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
2、工作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工作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4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5项),单位分管统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6项),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3项)。
4、问责机制:明确了各单位领导班子在追责问责中的职责,明确了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各种情况等。
5、信息共享: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落实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明确统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线索应与人事、纪委部门共享共用。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