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645265/2023-12873 | 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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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05 |
文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健全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责任制,我们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广电统计工作实际,拟定了《湖北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即“湖北省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主要参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共8条。主要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管理原则,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还规定了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相关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统计调查制度”,共4条。主要规定了开展统计调查的相关要求,包括统计资料收集、报送以及统计分析管理的要求,重点对全国广播电视统计季报、快报、年报的报送要求、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对于统计资料管理的要求,如“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等。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共3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以及考核奖惩相关规定。重点规定了省局“对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及个人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推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六章“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该细则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