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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湖北省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2-11-10 14: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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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处负责人: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22〕19号)要求,进一步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全省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健全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责任制问责制,我们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和框架,起草下发了《湖北省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由我和局政策法规处戢志森同志一起解读《规定》文件精神,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欢迎各位媒体记者提问。

记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划财务处负责人: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用范围,湖北省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二是工作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工作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4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5项),单位分管统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6项),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3项)。四是问责机制,明确了各单位领导班子在追责问责中的职责,明确了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各种情况等。五是信息共享,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落实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明确统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线索应与人事、纪委部门共享共用。

记者:《规定》是怎样进行责任划分的?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造假,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单位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记者:怎样认定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中存在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规划财务处负责人: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通报。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不力,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不到位;二是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部门统计人员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三是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四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 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五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 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六是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 打击报复;七是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问责制的情形。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没有履行个人职责,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应当予以通报。

谢谢记者的提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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